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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作为某些商品的商标所有人所获得的注册,赋予他在那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没有赋予他制止在该商标并未为之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实际上,商标应就其所有人使用或打算使用该商标的任何商品进行注册,并就同一种类的其他所有商品—即法律上所称的“同种类型商品”,大体是指为商业人士所认可的属于同一行业的所有商品—进行注册。“同种类型”这个说法在《商标法》中有好几个地方出现。
东莞市金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是一家专业为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知识产权顾问的综合服务公司,由在珠三角从事专业十多年的会计师、律师、专利代理人组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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