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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对它们的区分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加之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使两者的区别更加扑朔迷离,可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已成为劳动案件司法领域中的第一个难点,也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的第一个结。我们都知道,案由是案件的名称,也是民事案件的由来和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概括,不同的案由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审判结果,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分别适用于劳动法与民法,同样一个损害程度适用这两类不同的案由会得出差别较大的审判结果。所以,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引入案例:
【案例一】小王受雇于某村委会当司机,一天,小王驾车送村委会主任到乡里办事,在途中拐弯处,一辆货车占道疾驶而来,小王的车辆躲避不及被撞上,小王某被撞成重伤,其家属认为是工伤而引起纠纷。
【案例二】李某受雇于一家公司当食堂厨师,一日,公司老总在家中请几位股东吃饭,老总就打电话给休假中的李某,要其来为客人烧菜,并承诺增加该月份奖金。因该老板家中厨房地滑,李某不慎跌伤,李某为索赔引发纠纷。
【案例三】姜某系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一天,姜某从某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姜某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刘某、焦某卸水泥电线杆。在卸车过程中,焦某被水泥电线杆压死。于是焦某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对焦某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均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予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者都有提供劳务和获取报酬的内容。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笔者认为区分两者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两种关系主体的区别,二是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双方不能同时是自然人。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用人单位。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曾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释,指出“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虽然此规定与国内的相关的经济法律存在不协调之处,但可以总结出“用人单位”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与办理了相应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为用人单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省院2000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意见提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事实上已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参加诉讼。”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扩展到未办理登记、备案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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