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一场不幸婚姻后,阿丹以为遇到一表人才的阿明是上天对自己的厚爱,没想到自己却无意间成了“小三”。
无奈之下,为了给孩子一个“身份”,阿丹被迫走上法院,为孩子争取抚养权和抚养费。法院会不会支持阿丹的诉求?
追求幸福,却无意间成了“小三”
广东女子阿丹刚三十出头,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在外人眼里过得自由体面生活的她,其实感情之路却异常坎坷,早前就经历了一场不幸的婚姻。
但受过一次婚姻伤害的阿丹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之路上并没有胆怯和退缩,她仍然在期待着幸福来敲门。
2016年10月,经人介绍,阿丹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且同样“离异”的阿明。在长得一表人才的阿明的强烈追求下,阿丹动了芳心,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到一起。
没多久,阿丹发现自己怀孕了,期待一家三口过上幸福生活的她,多次跟阿明提起结婚的事。可是,阿明总是诸多推脱。2017年2月,阿丹意外发现阿明其实尚未离婚,与他之前的妻子还有联系。
气愤的阿丹要求阿明给一个说法。阿明承诺一定会对阿丹和孩子负责,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与阿丹结婚,并向阿丹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会对阿丹和孩子负责。
但到2017年4月底,阿明却出尔反尔,还要求阿丹去打掉孩子,丝毫不顾阿丹已怀有六个月的身孕。气愤的阿丹在伤心之余,无奈之下决定前往医院做流产手术。
经医院检查,告知阿丹作为高龄产妇,且在怀有六个月身孕的情况下,做流产手术危险性极高。阿丹遂听从医院的意见回家养胎。阿明得知阿丹未打掉孩子后,仍不依不饶坚持要打掉孩子,还威胁阿丹,为此双方多次产生激烈争吵,不得已阿丹还多次报警寻求帮助。
2017年8月,孩子出生,阿明对阿丹和儿子一直不闻不问,且未承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考虑到小孩的生活所需及以后户口等问题,阿丹多次要求阿明孩子归自己抚养、支付小孩生活费用,但阿明均拒绝。
阿丹对阿明的所作所为倍感心寒,为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把阿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阿明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共计7560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针锋相对,演绎夺子之战
庭审中,双方均要求抚养小孩。
阿丹认为,从小孩怀孕出生及哺乳期,阿明都没有关心探望过,甚至在自己怀孕后期还坚持要求自己打掉胎儿,可见阿明对胎儿和小孩都是非常冷漠的,阿明不适宜抚养小孩。
自己有固定居住场所和正常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且小孩正在哺乳期,由自己抚养更为有利。
阿明则认为,我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孩子的母亲,小孩由我抚养对其成长教育更为有利。阿丹收入不高,加上其还要抚养之前离婚时的一个孩子,其明显无能力抚养两个小孩。
假如法院判决孩子给阿丹抚养,我愿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
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母亲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孩于2017年8月17日出生,尚在哺乳期,且阿丹有固定居住场所和正常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小孩应由阿丹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根据查明的事实,阿明是小孩的亲生父亲,其对小孩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阿明从小孩出生至今未支付小孩抚养生活费用;阿明名下的财产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阿明每月应支付小孩抚养费1192元,至小孩18周岁止合计抚养费255088元。
法官说法: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指出,爱情的最好结果就是婚姻,婚姻却需要了解为基础。婚前同居,需要三思而后行。
目前,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约束,容易产生利益损害及情感伤害的风险。在同居关系中如果生育子女,子女承担的风险更多,非婚生子女受到的情感伤害更大。
为此,男女双方应谨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提高法律意识,以促进家庭和睦及子女的健康成长。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宋小翠 、吴凤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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